原告杨**与被告刘**、广州华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公司)返还款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华弘公司、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向原告返还人民币91万元及利息(以91万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华弘公司对上述被告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曾*被告华弘公司的员工,任职工程副总经理,被告刘**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工作期间,因被告刘**资金周*困难,原告按被告刘**请求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陆**被告刘***转款合计91万元。被告刘**将收到原告转账的涉案款项用于被告华弘公司的工程项目,被告华弘公司应当对...(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