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徐**与被告广西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广西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639元(计算方式:以总房款1147323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通知交房之日,此后实际计算至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出售给原告**房价款为1147323元,被告应当于2016年11月18日前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的,应当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