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朱**、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顾**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顾**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原告对被告朱**、顾**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台州路桥不动产权第xxxx号、0xxxx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朱**、顾**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66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本文书还有3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