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苏**、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苏**、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265571.27元给原告;2、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17时50分许,被告苏**驾驶法定车主为被告黄**的粵e7665n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其雇请工人原告朱**沿s31三北高速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62公里加800米路段,与前方停于施工路段由龙福仁驾驶的桂b×××××号轻型仓栅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朱**、桂b×××××号轻型仓栅货车乘车人姚成姣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3日,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当天被送至柳*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1月9日共16天。2019年11月9日至1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3日至4月17日,原告转院到广西江滨医院住院治疗共91天。...(本文书还有5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