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士勇、蔡**与被告永盛通公司、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被告张*以永盛通公司的名义于2007年11月25日起先后多次向原告代士勇、蔡**借款合计人民币697080元,约定月利息2%,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12年5月6日,2013年11月29日先后两次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本文书还有3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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