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民丰高原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民丰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原审被告民和县农牧局(以下简称农牧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丰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巴**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马**,原审被告民和县农牧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巴**与被告民丰合作社于2010年8月25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原告巴**所有的252.4亩承包土地流转给被告民丰合作社,双方约定流转期限为20年(从2010年8月20日起到2030年8月19日为止)流转费每亩每年700元,每年共计176680元,每年的流转费在上一年的9月31日前由被告民丰合作社一次性付清,同时,合同约定水费由被告民丰合作社承担,土地流...(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