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诉被告袁**、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袁**、杜**委托代理人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育有三儿二女,丈夫袁*三年前过世。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分别为原告的三儿子、三儿媳,2012年10月4日,原告大儿子袁*国因车祸不幸去世,袁*国名下有位于安阳市××宝××房屋××、4.4亩土地(其中有原告的1.1亩土地)以及房屋内的多件物品。经法院确认袁*国过世后名下的财产由原告继承,见(2014)文宝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但是,二被告在袁*国去世后,强行搬入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房屋,霸占了应由原告继承的上述财产,并且不让原告居*,给原告停水,多次把原告赶出家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袁*国名下的房屋北屋6间、东屋2间...(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