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委托代理人郝**,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2015年3月21日17分许,被告李**驾驶豫e******w号机动车沿永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大道路口时,与杜**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永明路时发生相撞,造成杜**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无责任。被告李**不服责任认定,申请了复核,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予以维持,该车车主李*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6...(本文书还有3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