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一附院)、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四附院)医疗损害责任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龚学峰是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因就医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