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汉族,1988年9月**日生,住衡东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应向颜**的赔偿总额较一审判决减少25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颜**鉴定费1500元,不符合我公司与胡*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二、颜**未提供交通费损失,而颜**的事故发生地、居住地等均在衡东县,一审法院酌情认定1000元的交通费缺乏事实依据。
颜**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本文书还有3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