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653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总房款万分之一点五按日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综合查验合格的房屋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w20161028003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作为买受人以383000元的总价购买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