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位于东宁市车库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李*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被告立即搬出上述车库;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5年,原告出资以9万元的价格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位于东宁市车库(建筑面积为23.97平方米),上述购房事宜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在购房时,原告将购房款90000元直接交付给了被告。购买房屋后,被告将上述房屋产权直接办理至其个人名下,并于2015年6月4日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后,由原告出资对车库进行改造和装修并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外张贴广告出售车库。原告得知后予以制止。被告为了达到出售车库占据房款的目的,带着儿子...(本文书还有3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