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工资差额3005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80.93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在医师岗位从事医师工作,双方签订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因被告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2016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业技术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选派被告至威海市立医院进行病理专业规范化培训,规培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资待遇按医院制...(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