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没有归还多年的借款240000元”完全错误。1.根据(2019)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的庭审笔录第九页,被上诉人在回答审判长询问(2019)桂0406民初****号案中,上诉人于2014年8月25日写下的50万元欠条中的“50万元”由来时,被上诉人回答:加上尚欠的现金5万元,就。
是之前的被告向我的借款,然后我再向银行贷款45万元,共计50万元出借给被告,所以才写下50万元的欠条。审判长问:贷款49万元是借款吗?被上诉人回答:是的,2013年8月1日借款20万元,在2013年8月5日借款10万元、2013年8月...(本文书还有4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