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013年9月6日、9月7日的送货单,被上诉人在长达7年未向上诉人追索,诉讼时效已过。一审法院以2017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错误。该微信聊天记录上所说的并不是本案的款项。2.2013年9月6日、9月7日两张送货单上“未付款”字样是被上诉人事后添加上去,且这两笔款发生在上诉人新成立梧州市龙圩。
区荣华食品商店早期,被上诉人在诉状自述称赊货款最长3个月,无论销售如何都要结算。故不可能后面的货款都结算了,前面这两笔货款没有计算。3.本案是被上诉人在(2019)桂0406民初****号案败诉后虚构的虚假诉讼。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纪**...(本文书还有3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