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诉被告李**、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诉称,2015年4月20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森***小区出行时,被被告李**驾驶的豫e×××××号轿车逆行将原告撞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原告受伤后在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与服务大队出警处理并出具出警证明。原告住院后,由朱*和顾荷玉在医院护理,共住院34天,经诊断为左踝部外伤和左腓浅神经损伤,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被迫出院,医嘱要求...(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