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驾驶豫d******号货车,沿2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辛集乡西肖楼村“圣光”制药厂路口左转弯时,因未避让直行车辆,与同向行驶的本县马楼乡里王*村村民焦某超驾驶的浙d******号**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乘坐人程某蒙怀抱的幼儿焦某坤脑外伤死亡、焦某超重伤、程某蒙轻伤。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即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赔偿被害人焦某超、程某蒙各项经济损失170000元,加上以前已赔偿的医疗费17000元,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7000元。被告人陈*所有...(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