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陈**与被告祁东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祁东新区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祁东新区医院赔偿原告刘**、陈**各项医疗损害损失共计393,753.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8日,原告陈**在被告祁东新区医院待产生子,中午12时5分左右剖腹产出一健康男婴,下午5时左右男婴死亡。两原告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与谨慎注意义务、规范的抢救救治...(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