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蒋**与海通公司存在委托法律关系,判决蒋**退还顾问费50万元错误。《委托协议》是委托人新疆智德海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受托人王**签署。于海金和王**在委托方处和受托方处签名捺印,马*和蒋**并非合同签订方,只是在落款下方签名见证该合同签署的全过程。因此案涉纠纷应当是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二、《备忘录附件》为主合同《备忘录》的补充内容,补充内容的生效要件应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因《备忘录附件》出席人马*未签名捺印故未生效。三、蒋**并非顾问方,《备忘录》第六条约定蒋**主要负责对接、引进战略顾问,而非战略顾问方。蒋**代表战略顾问方收到前期费用50万元时,战略顾问方启动收购及融资...(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