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6日在原告处住院医疗费2339.2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电锯伤致左手指出血、疼痛、活动障碍2小时于2014年1月4日入住原告医院骨外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手开放伤,左拇指拇长、拇短伸肌腱断裂,左食指桡侧关节囊破裂,左第2掌骨头不全骨折,经过治疗于2014年1月6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39.23元。被告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缴纳医疗费1500元,尚欠2339.23元医疗费,出院时未结清,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其...(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