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9日在原告处住院医疗费4181.2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言语不利10小时于2016年6月17日入住原告神经内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梗塞;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2型糖尿病等,经过治疗于2016年6月19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5181.29元。被告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缴纳医疗费1000元,尚欠4181.29元医疗费,出院时未结清,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其欠缴的医...(本文书还有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