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4日在原告处住院医疗费1655.8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外伤致左小腿部流血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余于2019年4月13日入住原告医院骨外一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腓骨长短肌断裂,经过治疗于2019年4月1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352.52元。被告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缴纳医疗费2696.68元,尚欠1655.84元医疗费,出院时未结清,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其欠缴的医疗费。...(本文书还有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