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廖**、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魏**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杨**庭参加诉讼,原告魏**、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964.11元、法医鉴定费800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12364.11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因修建房屋,在被告处购买钢筋。被告弄虚作假,虚报钢筋数量。2020年8月27日,两被告冲到原告家,双方因钢筋数目发生争议。两被告即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构成轻微伤。原告为此用...(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