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禾街望岗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望岗卫生站)因与上诉人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诉人望岗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望岗卫生站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望岗卫生站负担。事实和理由:冯**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计算的各项损失无异议,但一审认定望岗卫生站承担30%的责任错误。1.望岗卫生站未尽高度谨慎义务,未对冯**进行心电图检查,延误诊断,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冯**到望岗卫生站就诊时...(本文书还有13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