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烈山区海孜医院(以下简称淮北海孜医院)与被告淮北海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海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海孜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根军,被告淮北海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北海孜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与原告达成的对高岳卫生所综合楼拆迁重建协议(口头)向原告交付建筑面积约531平方米的房屋,如不能交付则赔偿原告相同地段建筑面积约531平方米的房屋损失300万元(该损失暂定,以评估为准);2.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海孜矿医院高岳疗养院(现名为高岳卫生所)属淮北矿业集团海孜矿医院。2009年3月10日,《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关于临涣医院、海孜医院移交协议》将海孜矿医院整体移交给烈山区政府管理,现更名为淮北市烈山区海孜医院。...(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