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二人共有价值约25万元的财产位于宁城县砖瓦结构正房五间、车*两间、一个猪圈、约800米红砖院墙、两个约80米蔬菜冷棚、一个约80米蔬菜暖棚、约0.9亩土地上约800米红砖院墙、约200平米彩钢羊圈依法分割,原告要求分得折价款12.5万元。重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车*两间及一个猪圈进行分割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年12月3日,原、被告同居生活,双方各有子女。同居生活后共...(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