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赵**因与被上诉人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21年7月13日恢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文**上诉请求:1.撤销(2021)桂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按实际欠付10940元承担给付义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上诉人已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没有135000元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135000元的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签订的《石方承包协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