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忠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忠泰公司立即归还黄**现金10400元、印度奇楠沉香佛珠手串三条(规格:直径0.8厘米、108粒、重35克),价值暂计50000元(以司法鉴定结论后确认的金额为准);2.忠泰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忠泰公司以169.2万元的价格租赁给黄**案涉m5宝马车,期限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