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谷**(以下称为秦**等人)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1行初****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秦**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自然资复议〔2021〕228号(不)(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依法判决自然资源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自然资源部向一审法院辩称: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请求法院驳回秦**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查,2021年3月30日,秦**等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自然资源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关于焦作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07号,以下简称407号批复)。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部门同年4月2日收到秦**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于同年4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