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泰公司)与被告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名称:编号xmr*******9《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出租人忠泰公司,承租人黄**。
三、融资租赁标的物:车牌号闽d5××××,宝马m5蓝色轿车(车辆识别代码wb×××44)。
四、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5月8日。
五、融资租赁期限:36个月。
六、车辆验收及交付时间:2019年5月16日。
七、租金总额:每期47,000元,合计1,692,000元。
八、租金支付约定:第一期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每期租金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
九、已支付租金:第1期至第13期租金共计611,000元。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1、保证金147,99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留购款147,9...(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