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2016年6月3日被告马**为原告出具的《房屋顶账协议》;2、判令被告马**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5680元,利息9736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原告承接被告承包的工程工地上一切外墙的保温工程,经与原告结算共计欠工程款40余万元。2016年6月3日,被告将案外人抵顶给其位于灵武市鑫盛绒都a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以每平米3420元,作价405680元抵顶给原告清偿之前下欠的工程款。2017年原告又将...(本文书还有3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