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朱**、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蒋**、高**,被告朱**、黄**及其二人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160100元(原告当庭提供的清单中损失包括:稻草12万元、草帘子18000元、彩钢房5000元、草帘机8300元、草帘绳2000元、电缆线1000元,以上共计15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灵武市郝*桥镇西渠村草场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朱**家草场,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连接线上...(本文书还有2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