曌德公司辩称,原告向我公司供货属实,晶宇公司支付了180万元,下剩的货款是因为上海晶宇公司未及时支付我公司的工程款,造成我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
晶宇公司辩称,1.晶宇公司于亿丰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晶宇公司不存在支付义务。亿丰公司主张的商砼款项系其与曌德公司签署《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该合同签订主体为亿丰公司和曌德公司,晶宇公司与亿丰公司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晶宇公司不存在支付义务。2.晶宇公司签署的《关于商混费用支付的承诺书》既不是担保的主要要件,也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无效担保。理由:承诺书系晶宇公司项目部签署,担保主体不适格;该担保未经晶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为无效担保。3.晶宇公司项目部签署承诺书进行代付的前提,是基于尚欠指定公司工程款、且所代付款项可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而根据当前工程结算现状,晶宇公司并不欠曌德公司工程款,故晶宇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019年9月9日,晶宇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曌德公司签订《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甲醇工程高盐水零排放装...(本文书还有3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