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武市西渠草编制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朱**、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市西渠草编制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被告朱**、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武市西渠草编制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08300元(其中草支垫78000元、草板44604元、稻草660522.6元、2台草织垫机维修费13000元、1台草帘机维修费3000元、电缆线地埋线及稳压变频器5000元),庭后原告表示损失以诉请为主,具体明细变更为草支垫78000元、草板44604元、稻草564696元、二台草织垫机维修费13000元、一台草帘机维修费3000元、电缆线地埋线及稳压变频器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16时许,灵武市郝*桥镇西渠村草场发生火灾,经灵武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灵消火认字2020第0...(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