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返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过程中,黄**明确诉讼请求为:判决陈**返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7日,陈**向黄**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嗣后,陈**未能还款。
陈**未作答辩。
当事人...(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