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鹿占青、刘**、赤峰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鹿占青、被告银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银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位于巴林左旗上京物流园区房屋(价值约200万元)继续查封,并继续执行。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鹿占青、刘**、赤峰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422执118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巴林左旗××镇××园区××楼商住楼××、××层房屋,...(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