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玫在未办理有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贺*市平桂区某田边,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取暖,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被烧毁。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10.09公顷(151.35亩),有林过火面积为7.13公顷(106.95亩)。2021年4月8日,被告人李*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玫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李*1、白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李*2、李*3、李*4、李*5、李*6、李*7、潘*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平桂区西湾镇...(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