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与被告大庆市灵昕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亿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大庆市灵昕经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亿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大庆市灵昕经贸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1月14日的利息690727元,本息合计3690727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0.455‰标准给付自2021年1月15日至全部本金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2.要求被告大庆市亿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刘**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本文书还有3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