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市汤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汤陵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杜**,被告新日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63万元和保证金10万元,合计73万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起诉日,暂计30万元);总合计10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6年全国物流及专线运输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在协议中就货物的运输方式、收货物流费用及结算方式等做详细的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但是截...(本文书还有3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