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荆梁(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向王**的妻子郭某转账支付了人民币(以下同)5万元,用于支付2016年欠王**的货款。在本案两张欠条出具前,双方以手机支付记录进行对账,由于手机不显示公户支付记录,所以漏算了该5万元,应当予以抵扣。2020年12月21日汪**因税务事宜去张桥农行进行公账户对账时才发现该5万元未计算进去,故当即与王**联系,但王**否认收到该笔款项。...(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