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市宇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原审被告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宇磁公司上诉请求:驳回钱**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钱**承担本案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钱**与宇磁公司于2016年签订代理协议,协议约定钱**向宇磁公司支付代理费50万,钱**实际支付了35万,协议没有约定合同期满退还代理费,依据原始协议,退还代理费理由不成立。2018年12月3日林**代表宇磁公司与钱**签订的《退还代理费协议》系被迫行为,当时钱**方有3人至宇磁公司,围困林**直至深夜2点,如不写退费协议就不给林**回家...(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