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与被告长春市福威汽车发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被告福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9日的全额工资2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6月9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份车补助1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6月9日在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每月工资15000元,自2021年4月16日公司效益不好给原告放假,放假期间说一天给100元补助,到2021年6月9日原告问公司车队队长说人员够了,说不用原告了,答应的100元一天的补助也不给了。原告为主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福威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无劳动关系。被告自2019年起...(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