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刘*、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黄*、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奚**、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6日中午,被告刘*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66km+700m处掉头时,与被告黄*驾驶的皖a×××××小型轿车相撞,致皖a×××××小型轿车乘客原告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二大队认定,刘*负主要责任,黄*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治疗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原告合...(本文书还有2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