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张**与被告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陵水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建行陵水支行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万福公司向原告返还首付房款355601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为15681元);万福公司将原告自2015年8月1日至《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解除之日按揭贷款期间所付的借款本息支付给原告(暂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原告已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为42797.14元);2.被告万福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508元;3.解除原告和被告建行陵水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个人...(本文书还有3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