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绍联、欧绍雄、欧绍多与被告蒙**、第三人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绍联、欧绍雄、欧绍多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被告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东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绍联、欧绍雄、欧绍多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从2010年度起至2016年7年补偿款20万元(扣减已付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28日,原告欧绍联、欧绍雄、欧绍多与被告蒙**及第三人蒙**(蒙**的丈夫)经充分协商后,由第三人蒙**(蒙**的丈夫)亲手执笔书写协议书,以原告欧绍联、欧绍雄、欧绍多三兄弟作为合同甲方,被告蒙**作为合同乙方,双方签订了林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