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福清市宝旭农贸市场(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宝旭市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宝旭市场赔偿周**直接经济损失35000元,因被宝旭市场停业造成的利润损失按每月30000元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周**恢复正常营业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宝旭市场承担。事实和理由:周**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没有意见,但一审判决宝旭市场赔偿周**经济损失2万元过少,与周**的实际损失相差巨大,不符合事实与法律,应予纠正。一、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周**依约进行经营,但2020年8月1日宝旭市场将周**承租的商铺强行停电,不让周**继续经营,导致周**停业损失至今且一直延续下去。周**因停电导致活鲜损失3.5万元,以及停业至今无法经营造成的每月利润损失3万元,该利润损失应计算至周**恢复营业之日止。周**提交的进货微信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每月经营情况,一审判定周**的损失为20000元过少。二、周**在案涉商铺停业后在他处经营同类生意,与本案无关。周**的家庭人员足够经营两家商铺,且其在他处新开的商铺花费了10万元装修费,还要缴纳租金,至今仍在亏损。因此,一审认定周**另开同类商铺足以止损,与事实不符。
宝旭市场辩称,1.在2020年8月1日因周**及其父亲的无理与宝旭市场的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宝旭市场迫于无奈才关掉电路,但几天后已经恢复供电,是周**自己不经营而去隔壁另外开店经营。2.周**主张直接经济损失35000元及按每月3万元来计算此后的利润损失,明显证据不足。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即便一审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亦依据不足。
宝旭市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本文书还有7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