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杨**辩称,1.原告主张停运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车辆在本次事故发生时虽是用于学员练车,但在本次事故中已完全损毁,不能再用于营运,停运损失的基础已不复存在;2.即使原告能获得停运损失赔偿,被告杨**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是将车辆出借给被告杨**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出借人原则上不需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需要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该赔偿责任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中第三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由于被告人保广西分公司怠于履行保险赔付责任,而导致原告产生停运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超过其赔偿限额,应予赔付。
被告人保广西分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有异议,应按照同等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时,桂a×××××号教练车行驶的道路是仙葫大道路段,但根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的《关于指定南宁市区机动车学习驾驶路段的通知》,该路段并非交警指定的学车路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段学习,且根据公安部...(本文书还有4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