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索*、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被上诉人索*、索*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索*、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载明案涉房屋为索**个人单独所有,索**自愿将房屋转移登记,加入韩**的名字,韩**无恶意,亦无与...(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