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贵州省人民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贵州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李*1的损害结果之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李*1方提供的2012年10月26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检验报告单结果(病历号:703220):乳酸、3-羟基苯乙酸浓度增高,提示线粒体能量代谢*碍、营养障碍。我方认为,患儿目前的情况(四级伤残)系自身基因缺陷所致,而非医疗过错行为所导致,根据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关于对李*1司法鉴定相关事项的回复》第二页提及:“其所述的先天性基因缺陷导致的疾病,有赖于基因检测以明确”,足以证明患儿目前是否存在基因缺陷导致的疾病并未明确,有待进一步检测。因此我方申请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相关基因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李*1进行检测,费用由我方垫付,待检测结果明确后再行判断。本判决护理费计算标准依据不足,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及《2019年贵州省人身损害(含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护理费按照72113元/年标准过高,应当按照46821元/年进行计算。护理费应计算为46821元/年×2年=93642元。
被上诉人李*1答辩称,我们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就本案事实来说,涉及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之母张芹提供分娩的医疗服务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被上诉人今天的人身损害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多少,一审法院依据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出具的鉴定意见所认定的本案事实及医疗过错及参与度比例做出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凿的,就该鉴定意见,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一方在收到该意见书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他只是认为这个鉴定意见在线粒体的问题上是导致被上诉人人身损害后果的原因,这是上诉人的意见,但我们认为,鉴定意见在认定上诉人医疗过错的问题上是认为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之母张芹提供分娩服务时,使用宫缩素不当存在过错,这个过错...(本文书还有8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