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李**与被告贵医附院、德江县医院、德江县中医院、岭南医院、陆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贵医附院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德江县医院委托代理人牟*、徐**,被告德江中医院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岭南医院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陆军医院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l、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造成原告王**、李**之子王*死亡后果的侵权损害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原告精神抚慰金、原告王**、李**办理死者王*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共计:1021895.73元(具体赔偿费用附赔偿清单于后);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26日原告之子王*因痤疮疾病就诊于第二被告德江县人民医院皮肤...(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